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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表时间:2020-09-23 来源:工信部网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根据修订后《无线电管理条例》,我部起草了《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规定》是落实《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需要。修订后的《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条件等内容。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数量庞大、增速迅猛,对提升无线电管理能力的需求巨大。落实好《无线电管理条例》,需要结合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实际,制定《规定》细化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明确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要求,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政策提供指导和遵循。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和管理职责。《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 台(站)的活动。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设置的电台,而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以外的无线电业务,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等。

   (二)完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条件。《办法》在此基础上,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设置申请表、相应频率使用许可文件等材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明确了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例外情形。

   (三)细化审批管理要求。规定无线电台执照式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应当载明设置、使用人、台址、使用频率等内容。要求设置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大型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等要求。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上一年度制式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核发情况。要求临时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四)规范无线电台(站)使用活动。要求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定期维护设备并书面记录维护情况,保障其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安全运行,提升自身抗干扰能力。明确在许可使用区域外使用没有固定台址无线电台的,应当征得使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要求变更或者注销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提交原执照,并明确了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五)规定监督检查措施。规定了对大型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的时限,明确了对无人认领的无线电台(站)设备的处置要求,规定了投诉和举报的处理要求。详细规定了可以撤销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注销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

    (六)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在《无线电管理条例》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以欺骗、贿赂、伪造文件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拒不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或者拒不拆除无线电台(站)设备设施、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台执照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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