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1.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2.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信息、机构设置;
3.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4.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会议;
5.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点工作;
6.重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各项制度;
8.业务工作;
9.动态信息;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nxww.nx.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丝路42号
办公时间:冬季08:30—12:00,14:00—18:00;夏季08:30—12:00,14: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6366813
(二)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2.网络申请。申请人登录“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951-6366800。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三)办理期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陆“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2.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单位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版物的,本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7.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三、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