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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

发表时间:2021-01-25 08:57:00 来源:自治区无委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

序号

台 (网) 种 类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1

蜂窝公众通信

每年1500万元/每兆赫(全国范围使用)

每省每年150万元/每兆赫(非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具体规定见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文件,计价格[2002]605号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3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5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  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

9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12

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 GHz频段(FDD、TDD方式)

450MHz频段

3.5 GHz频段(地面固定)

150元/基站

                      *

500元/频点/基站

1000元/频点/基站(其中的频点按信道带宽3.5MHz计)

具体规定见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无函[2004]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300号);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文件(信办无[2004]15号)。

13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

1、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2、  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