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
发表时间:2021-01-25 08:57:00
来源:自治区无委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 序号 | 台 (网) 种 类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1 | 蜂窝公众通信 | 每年1500万元/每兆赫(全国范围使用) 每省每年150万元/每兆赫(非全国范围使用)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具体规定见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文件,计价格[2002]605号 | 2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3 | 无线寻呼系统 |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4 | 无绳电话系统 | 150元/每基站 |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5 | 电视台 |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广播电台 |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6 |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 * | 7 |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 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8 |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 * | 9 | 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输(MMDS) |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 | 10 | 地球站 |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 | 11 | 空间电台 | 500元/每兆赫(发射) |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 12 | 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 GHz频段(FDD、TDD方式) 450MHz频段 3.5 GHz频段(地面固定) | 150元/基站 * 500元/频点/基站 1000元/频点/基站(其中的频点按信道带宽3.5MHz计) | 具体规定见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无函[2004]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300号);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文件(信办无[2004]15号)。 | 13 |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 | 40元/MHz/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 14 | 无线数据频段 | 800元/频点/基站 * | 说 明 | 1、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2、 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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