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法设置在鲁CT1S53汽车上的GPS无线电干扰器的行政处罚公告
关于对非法设置在鲁CT1S53汽车上的
GPS无线电干扰器的行政处罚公告
宁无办罚〔2025〕005号
经调查,2025年2月26日上午9点,在停放于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银川致皓义齿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一台黑色奇瑞星途SUV汽车(车牌:鲁CT1S53)上,查获非法设置、使用的GPS无线电干扰器1个(白色小方盒,无生产标识等信息)。因该车辆为抵押车,无法核实该车辆的买卖交易情况,GPS无线电干扰器设置、使用及所有人不详。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物证和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
经对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现告知期30日已满(自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18日),该GPS无线电干扰器设置、使用及所有人未在告知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该GPS无线电干扰器为无主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涉案GPS无线电干扰器作出没收违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GPS无线电干扰器设置、使用及所有人不详,行政执法文书不能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该GPS无线电干扰器设置、使用及所有人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