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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民法典 提升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效能

发表时间:2021-01-29 11:56:06 来源:中国无线电管理网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加强对民法典颁布实施重大意义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实施好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以来,我国不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取得了卓越成就。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项重要制度,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消除了民事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其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发挥民事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等作用,有力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从无线电领域来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统筹推进无线电管理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规范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推进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无线电管理机构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需求。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的本质是法治市场。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为各类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引入市场化机制进行无线电频谱资源配置提供了契机,将进一步推进商用无线电频率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配置,在保障国家资源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行业引领作用。

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回应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充分体现了人民意愿,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形成了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当前,无线电管理领域正在加快推进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相关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中,更应借鉴民法典的理念,注重加强对无线电管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开展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注重保障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确保民法典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以实现。

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全面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健全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以法治化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的关键步伐,民法典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是保障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在无线电管理领域,同样应当坚持法治先行,在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更加积极地推进立法工作,补齐必要的专门性法律,完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注重发挥法律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法律对行政、技术、经济管理手段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提升无线电管理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学习借鉴民法典,推进无线电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无线电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252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明确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为国家统筹规范无线电频谱资源相关的各类法律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尚缺乏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利用进行顶层设计、长远规划的专门性法律,涉及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诸多法律问题,仍然需要在实践中加强探索,并通过立法进一步形成制度规范。同时,无线电新技术、新业态,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也给无线电管理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法与时转则治”,应当充分认识无线电技术发展趋势与管理难点,以创新性思维,结合实际,顺应新时代无线电管理需求,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制定无线电领域专门性法律,加强无线电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健全和完善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稀缺性资源,深度服务于信息通信、交通运输、航空航天、军事国防、防灾减灾等领域。当前,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需求呈加快增长态势,各行业、各部门频谱需求旺盛,频谱资源供给呈现结构性短缺,国际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同时,频谱资源成为继陆地、海洋、空中、太空和网络空间之后,大国竞争新的主要领域,电磁频谱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2016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当前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受其行政法规属性影响,主要着眼于规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对类似军地统筹协调管理、频谱资源市场化配置、各部门频谱资源统筹等超出行政法律关系范畴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范。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非传统自然资源,对于土地、水等传统自然资源,国家已经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而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相关的重要制度,迄今仍然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范。许多发达国家很早就通过制定法律来确立无线电频谱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原则、规则、机制和制度,例如英国的《无线电报法》、加拿大的《无线电通信法》、韩国的《无线电波法》、日本的《无线电法》等。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为从顶层法律制度层面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亟须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更高位阶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法”,通过国家立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健全和完善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体系。

适应形势发展,及时推进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对无线电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线电管理必须不断调整资源配置方式和方法,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应当具有实时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对以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综合考虑原有业务和新业务的应用结合,从管频率、管台站、管秩序等多个方面,积极推进“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卫星通信网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地球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的制定出台。同时,加快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完善无线电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民法典既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依法行政的度量标准,划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边界。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密切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与界限。在无线电管理实践中,应当以民法典的实施为契机,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重点领域违法治理。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尊崇民法典为民立典、以民为本的理念,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相关的无线电安全等问题,持续加强无线电监测,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干扰申诉及查处工作,紧紧围绕保障民航、铁路、水上及移动通信等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伪基站”“黑广播”、移动通信干扰器等相关违法问题,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积极作为,让执法有力度,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让执法有深度。进一步完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讨论决定、送达等执法重点环节的工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执法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加强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管理,推行说理式执法,突出对法理、事理方面的讲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执法、留痕执法、规范执法、智慧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复议权等权利。

    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民法典明确的各类法律概念,应当把是否保障民法典确立的公民各类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违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还应及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通报和评议,从严规范和加强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民法典确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