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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解读

发表时间:2019-07-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简易程序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简易程序规定》?

    答:随着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卫星操作单位数量不断增长,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需求日益旺盛。目前,我国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的主要工作机制是通过召开国内协调会议,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频率协调意见,审议拟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该工作模式已实施多年,对促进我国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工作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国内协调时间较长等问题。

    2017年1月,我部出台了《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无〔2017〕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首次从制度设计上对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协调、登记与维护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工作机制。结合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有必要在《申报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制定更加便捷和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

    问:《简易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简易程序规定》全文共十二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简易申报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要求等;二是在《申报办法》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国内协调相应的配套措施,方便用户申请。此外,对于《申报办法》或其他法规性文件中已明确的政策措施,该规定不再赘述。

    具体来说,第一条至第二条为总体原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和《申报办法》的关系;第三条明确了申报卫星网络应符合的条件;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卫星网络申报所需的材料清单和要求;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国内协调关系建立的原则和程序;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国内协调完成的条件和争议解决机制等。附件是申报材料清单和国内协调清单。

    问:简易程序的定义是什么,与既有申报程序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简易程序是指境内卫星操作单位按照先申报后协调的原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资料,并开展国内协调等相应工作的流程。

    与原有申报程序相比,一方面,符合《简易程序规定》的卫星网络,可按简易程序直接向国际电联进行申报,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卫星网络申报的流程,也减轻了卫星操作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卫星网络通过简易程序申报后,与原有程序一样仍应按规定完成卫星网络的国内协调和必要的国际协调后,方可申请报送卫星网络的通知资料,以及发射并投入使用卫星。

    问:哪些卫星网络的申报适用简易程序?

    答:拟向国际电联申报非规划频段卫星网络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或规划频段的PART A资料,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

   (一)拟申报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且与我国已申报的静止轨道卫星网络间隔超过2度(不含2度);

   (二)拟申报遥感和空间科学非静止轨道卫星网络;

   (三)拟申报小型通信和导航试验星座系统,原则上卫星数量应少于10颗(不含10颗)且在轨工作时间少于3年(不含3年);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重大卫星工程。

    问:《简易程序规定》与《申报办法》之间的关系?

    答:《简易程序规定》与《申报办法》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即符合《简易程序规定》要求的四类卫星网络资料的申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其他较复杂的卫星网络(如轨位间隔较近的静止轨道卫星系统等),其申报仍然适用《申报办法》,即通过国内协调会议的形式对拟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进行审议后再行报出。

    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卫星网络,申报流程有哪些变化?

    答: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卫星网络,按照先申报后协调的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资料,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邮件、信息系统等电子方式征求国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意见,从而确定国内协调关系,并通过卫星网络国内协调清单的形式定期发布。

    问:卫星网络的国内协调在时间上有何要求,其完成与否对报送卫星网络的通知资料或卫星发射有何影响?

    答:卫星网络的国内协调应当提前谋划、积极推进,最迟应在卫星出厂评审或卫星发射许可评审前一个月完成。完成国内协调及必要的国际协调后,方可申请报送卫星网络的通知资料,以及发射并投入使用卫星。对于因国内协调未完成造成卫星无法发射、通知资料无法报送、卫星系统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等后果的,由卫星操作单位自行承担。

    问:开展卫星网络的国内协调时遇到困难(如其他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答:申报单位开展国内协调工作时,其他卫星操作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协调所需的相关数据。拒不配合开展协调、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催办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提出实质性协调意见,或相关协调意见无合理数据分析支撑的,视同无协调意见。对于双方技术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或相关协调结论明显不合理的,申报单位可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推进国内协调工作。

相关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