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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2-05-07 09:09:02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构建以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为引领,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及服务保障,全面优化全区政务新媒体生态,打造一批优质精品账号,建设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原则上由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自行运行管理,须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确需选用第三方应用的,须报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审核,严防信息泄密等风险。对选用第三方应用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参照政务新媒体分级备案制度执行。严禁第三方应用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通过发布商业广告和宣传信息等方式谋取任何商业利益。

    第六条  中央驻宁单位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或有能力的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双方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等部门的业务统筹和宏观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加大统筹推进力度,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整合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相关资源,理顺内部管理机制,选优配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由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维管理。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经费预算。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增强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理念,提升信息编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业队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把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作为业务培训重要内容,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年度业务培训同步开展。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政务新媒体账号总数不得超过两个。公安、应急管理等有特殊工作需求的部门除外。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标识或头像应鲜明端庄,均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一致、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三条  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进行功能整合和清理关停;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进行清理优化;对无力运维的要立即关停;对存在不发声、乱发声、更新慢、不务正业、自说自话、回复敷衍了事、功能无法使用、甚至“不当言论、雷人雷语”等问题的要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集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切实解决移动客户端过多过滥问题。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

    第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后,各级政府部门新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新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开设、变更(主办单位因有关信息变化需对所在第三方平台的信息进行修改变更)、关停(停止更新并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公告)、注销(在第三方平台对账号及发布的历史信息进行删除)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备案。

    各级政府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备案表》进行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开设除外)。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备案信息库。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如实详细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统计表》,在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本地区政务新媒体矩阵,构建渠道丰富、覆盖广泛、传播有效、可管可控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实现协同联动、整体发声,形成传播声势。

第四章  内容保障与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12号)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比例。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转载发布的,原则上只转载人民日报、新华社、宁夏日报、宁夏新闻网、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等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擅改标题或内容。自行发布的信息内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微信服务号平均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并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务新媒体相关工作规范,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聘用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切实发挥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新兴平台的作用,围绕中心工作,公开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推送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公布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重点做好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安全生产等事关民生利益信息的公开。

    第二十六条  做好政务新媒体上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议题策划,加大解读频次,开展政策简明问答、政策在线咨询等,及时解答企业群众政策疑问,政策解读产品要与政策文件相关联,方便公众查阅。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积极回应,予以澄清,做好正向引导。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政务舆情,要快速响应,在2小时之内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受众面广、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巩固拓展主流舆论阵地。坚持以内容建设为根本,精心制作企业群众欢迎的高质量政务信息,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积极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打造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产品,提升政务信息传播力。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著名商业媒体合作,携手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要畅通在线互动渠道,实现与网民的有效互动,切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对于群众诉求要限时办理、及时反馈,确保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要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不断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对于群众诉求集中或具有典型性、趋势性的政策诉求,要及时分析研判,不断改进完善政策措施。

    探索政民互动新方式,鼓励采用微联动、微直播、随手拍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

    善于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吸引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

    第二十九条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或选用第三方应用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报告宣传、网信等部门,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十一条  立足本地本部门职责,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切实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着力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依托政务服务移动端,推动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办事指引,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五章  督查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各市、县(区)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县级政务新媒体要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常态化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为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结合政务新媒体发展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可获取、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全区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将予以公开通报。对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